古罗马的法律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六 )


(一)人法制度 。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如果其中的一种或两种丧失,便成为权利能力不完全的人,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当时在罗马拥有完全人格的公民只占居民的很小部分 。奴隶在法律上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 。罗马法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制度的重视和在家庭关系中夫权的重要 。古罗马法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但已注意到某些团体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问题 。
(二)物权制度 。罗马法中的“物”是指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冬西 。有时也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 。依物的不同法律后果,罗马法将它们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 。物权制度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债法等内容,这些法律制度以及由债法所涉及的契约法在罗马法那里都有相当完整的体现,成为罗马私法中较为突出的法律精华 。
(三)诉讼法制度 。罗马诉讼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法律 。虽然它不如人法,物法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内容广泛,不少规定较为详尽 。古罗马的诉讼程序经历了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的发展阶段,并且依据公诉和私诉的不同性质,设计了有区别的诉讼制度,为后世的诉讼法发展提供了先例 。
四、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中包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使罗马法成为“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法中包含的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不仅服务于古罗马社会,而且还直接或间接促进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罗马法为中世纪后期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原则和科学概念,而且它的万民法也成为近代国际法的较早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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