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法乏指习惯法,内容包括过去的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 。
(三)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 。
罗马法历来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争论,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即变相的自然法,故在自己著作《法学阶梯》里分为市民法与自然法 。乌尔比安采用了三分法,查士丁尼安编纂的《法学阶梯》采纳了乌尔比安的见解 。
(四) 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以较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较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
与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 。而是*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 。
(这里大家注意一下:在古罗马,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人法+物法+诉讼法)
一、 人法制度
A.权利主体:
1、 自然人(自然人:人格权=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 。自市家 。)
在古代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指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 。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 。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 。其中以自由权为较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
罗马人根据不同的社会地位,自由权有很大差别,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为自由人,没有自由身份的为奴隶,介于两者之间,自由权受到一定限制的称为准奴隶 。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 。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一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
按照罗马法,家庭中父有父的身份,子女有子女的身份 。
家长(家父)对外能代表一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故又称“自权人” 。
其他出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等)称为“他权人” 。
只有同时具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力能力,才是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则,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
2、法人:
无完整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
罗马的团体分为两种:社团、财团 。
B. 婚姻家庭制度: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P52
二、物法制度
物法由物权、继承、债法三部分组成 。
A.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权(信托、典质、抵押) 。
B.继承:
C.债法:
债发生的原因:在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而发生债的关系,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而发生债的关系 。
罗马法学家把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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