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是金刀驸马 历史上真正的金刀驸马( 二 )


现在的问题是,当事人所附条件是否有效?
我们知道,婚姻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郭靖以后是否和华筝结婚那是郭靖的自由,华筝把和她一定结婚作为自己赠送金刀行为生效的条件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 , 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这个附加条件不生效 。所附条件不生效意味着 , 赠与金刀的行为没有附加任何生效条件,从而自意思表示达成之时立即生效,金刀的所有权因交付而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 。但是对于解除条件,则没有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 。因此 , 华筝赠送金刀给郭靖形成了一个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这个解除条件就是郭靖不和她结婚 。这个赠与合同完全符《合同法》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郭靖后来另有所爱,不予华筝结婚 , 该条件已经成就,赠送金刀的合同效力解除 。合同解除,因原合同所得的财产就没有了合法根据,成为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郭靖不返还华筝金刀是不对的 。
根据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认为订婚时受赠的财物在毁约后应该予以归还,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精神 。
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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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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