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有这句话么:法有限,情无穷 。出于情,出于对人格的尊重,更出于减小社会危害性,所以现代法律废除了许多旧的刑罚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同类施加痛苦,它的目的是使过错者能够改正 。
刑罚包括两方面:精神惩处和肉体惩处 。从古代时说 , 最初的刑罚是精神惩处,因为当时生产力实在太宝贵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产生了肉体惩处 。
所以说,从古代开始,刑罚的一个原则就是“废物利用”,犯罪了,也还是有利用价值的 。
但是 , 这个原则在奴隶制时代和封建时代屡屡被冲击 。换句话说就是吃饱了撑的,生产力足够了,不必操心一小部分生产力的损失,这个时候 , 刑罚的目的就变成了纯粹的使犯罪者更加痛苦 。
所以出现许多带有侮辱性的刑罚,精神本已、物理伤害双管齐下 。
现代法律成型后,又回归到刑罚最初的本意——容许人悔改,给犯罪者重生的机会 。实际上 , 还是出于减小社会危害性来考虑 。于是 , 尽量把刑罚中对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的部分减少、消除 。
因此首先取消了“辟刑”,也就是一切对犯罪者身体造成永久损害的刑罚,比如说砍手脚挖眼睛、宫刑之类 。不然的话,他悔改了有什么用?。糠先四芪缁嶙龆嗌俟毕祝?
又针对精神心理伤害 , 取消了“墨刑”,也就是髡刑黥刑这些 。这些刑罚的存在,易导致受刑者心理激变 。
然后就是取消了易导致其他人产生心理激变的刑罚 , 取消了斩首、凌迟等等 。
现代法律如此行事,一方面是给予犯罪受刑者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减少潜在犯罪行为 , 减小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给予犯罪受刑者改过的机会,这很好理解 。
关键在于减小社会危害性 。简单说,就是防止犯罪受刑者迷途难返而破罐子破摔,反正也好不了了,彻底不干好事了 , 社会危害性更大 。
故而某些刑罚必定要取消,都破罐子破摔那还有好吗?
再就是避免人类的劣根性被勾起来 。介绍过,“猎奇”是人类十大基本心理需求之一 , 一方面要惩罚犯罪者,另一方面也要控制其他人的猎奇心理过度滋生,所以到了今天,不仅取消了砓刑、窒刑、火刑、凌迟等死刑,连一般死刑都不再容许旁观了 。
秦法严苛 作奸犯科之人胆颤而心惊 杀人者死 天经地义 酷刑之下 人人战战兢兢 这使正常劳作之人动不敢动 坐不敢坐 严刑之下肃杀气太重
雍正看到腰斩之刑太过凶残而废除
如今社会 本应两者有机结合 分而治之 如罪大恶极之人 可用严刑加以震慑 如人贩子 卖国贼贩毒 但大环境讲人权 只能一视同仁
【把人阉了怎么判刑 阉人犯法嘛】最后请问 人贩子属于人类吗?会和畜生讲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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