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按与劳动者约定的条件 , 在入职一个月时间内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明确拒绝的 。 劳动关系应该终止 , 用人单位依法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即可;
3、雇佣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 , 但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没有给劳动者的 。 此情况也属于用人单位违法 。 当然用人单位给了劳动者且劳动者书面签收 , 后期耍赖说用人单位没给的就属于耍赖的行为了 。
针对 , 前述的情况1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前身——劳动部2005年的文件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其中 ,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关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虽然举证责任在企业 , 但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 , 我们作为劳动者也可主动提供的 。 现在企业发薪一般都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 , 所以你可以到自己工资卡的开户行柜台要求打印流水明细 , 一般每笔工资后面的备注都会有“工资”或“代发工资”两个字予以说明 。 有些企业主会采用私卡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 , 不用担心照打明细 , 即使不作为直接证据也可以影响仲裁或者审判 。 况且这些私人卡一般不是法人就是某位企业法人可以实际控制的利益一致人 , 顺藤摸瓜其实比较容易 。 当然 ,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工资条 , 对于这个东西我个人其实比较争议的 , 一个没有盖章的纸质工资条其实什么也说明不了 , 但是若配合转账记录等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 当然由企业法人、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发出电子邮件或者OA信息的工资条的效力 , 在取得合法、保存得当的情况下就非常大了 。 对于发现金工资的情况 , 虽然现在企业中已经不多见了但是也不是没有 , 还好人社部的文件将举证责任放在了企业一方 。
至于社保缴费记录 , 这一点就比较容易了 , 如果用人单位给你办理了社会保险、并且每月从你的税前工资中扣除了社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 可以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现场、社保机构网站、手机app等自助查询缴费情况 , 当然作为证据的话还是建议去现场取得带有社保经办机构印鉴的书面证据 。 这一证据现在看来是相对容易获得的 ,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你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 那就是另一个违法事实了 。
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除了传统意义的工作证、服务证外 , 现阶段的带企业logo的工牌、门禁、工卡、通行证、进入某一区域的授权文件、办公室、宿舍或库房的密码或钥匙等等可以进入雇主工作场所的身份证明文件也是证据 。 延伸一步 , 在有些案例中带有公司logo的工作服、工装也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
关于“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这一点我个人是有不同理解的 , 一般的人力资源实务中企业基本都会要求应聘人员填写自制的登记表、申请表等文件 , 但是仅凭该表格并不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 只有劳动者自愿申请而后经过企业方筛选同意录用的文件 , 才可以构成一种类似录用通知书效用的招聘邀约 。 当然 , 这东西一般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文件和资料劳动者等闲是看不到的 , 所以只有要求企业提供了 。 以我的经验看劳动仲裁也好 , 法庭也罢对此要求的并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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