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费用
2012年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是80元 。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 国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光荣证》的夫妻,技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以上海为例,根据新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 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每月可领取奖励费30元、可在工作单位领,如无工作单位的,请到居委会领取 。
办理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
2.本市户籍;
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5.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
办理地点
本人户籍地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
办理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1.夫妻双方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张;
2.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独主子女光荣证》当场就可以拿,夫妻两人一人一本 。
申领生育津贴
以上海为为例,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及《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申领条件
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
2.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验;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目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按照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女性,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1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生育津贴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上海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户发基数等作了相应调整 。从业女性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女性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5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女性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 , 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
办理地点
本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均可申领 。
申领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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