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 )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3、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