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交付定作物或者完成工作少于合同约定数量,按照照数补齐,补齐部分按照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加工方应该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未按照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要返修或者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
4.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该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付的部分的酬金的金额的1%偿付违约金 。(二) 材料供应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拖延提供材料或者是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者设计等,应当赔偿加工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
2、中途废止合同,属于加工方提供的,偿付加工方的未履行部分的价款总值的------%(10%--30%)的违约金,不属于加工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加工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3、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照本合同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该承担加工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 。
定作方超过期限3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加工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 4、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加工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5、无故拒绝接受定作物,应当赔偿加工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
6、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者接受单位,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者原材料毁损、灭失的,加工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在材料供应委托方迟延接受或者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材料供应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加工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
材料供应委托方: 法人代表: 加工方: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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