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 起诉书 、上诉书、 申诉书 或者行政复议( 申诉 )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 证人 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答辩书、 辩护词 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退还,由承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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