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債公司的董事或人員如未能遞交或延遲遞交資産負債狀况說明書,該等董事或人員將會被檢控 。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臨時清盤人會在法院頒下清盤令後的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和分擔人會議 。如臨時清盤人是由破産管理署署長擔任的話,該等會議的主席便由破産管理署的人員擔任 。有關公司的全體董事,在該兩個會議舉行時,通常均須出席 。該等會議的主要目的,是决定委任誰人爲該公司的清盤人,以及是否需要成立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的作用在協助處理該公司的資産及其它事宜 。債權人及分擔人亦可藉該等會議互通消息,及向臨時清盤人提供有關資料 。在强制清盤案中,債權人及分擔人多在會議上議决委任破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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