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 起诉书 、上诉书、 申诉书 或者行政复议( 申诉 )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 证人 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答辩书、 辩护词 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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