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生工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法律援助责任考评机制,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 。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优质法律资源,为法律援助有效纳入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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