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3日本报曾报道了王子安老人抄写的济南劳工名单,健在的劳工委托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成立受害劳工法律援助团,联络山东的劳工进行维权,目前已经联系到了近80名劳工,其中健在的23名 。
韩先生说:“王子安按照劳工被掳省份进行分抄,联系幸存劳工以及其家属 。现在他已经80岁了,没有精力继续做这一工作,就把名单转交给我了 。现在,我想继续寻找劳工及其家属 。”(采访人员 赵国陆 实习生 郑晓刚)
或许你可以联系一下以上报道的主人,毕竟人多力量大
农民工死亡从雇佣关系的角度讲,农民和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当是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但包工头已经一起坠楼死亡,最终的赔偿可能就无法实现 。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工程中发生事故事故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农民工可以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明细:死亡赔偿金、丧帐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和孩子)、精神抚慰金、交通费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 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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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法律赋予辩护人的权利多少还是有点区别的 。那么要是属于死刑案件的话,此时辩护人的权利自然与一般案件的权利不同 。到底死刑案件辩护人有什么权利呢?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
一、死刑案件辩护人有什么权利
1、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
2、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等 。
3、人民法院因故推迟开庭时间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等,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
4、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 。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附卷 。
5、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而自己又不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遇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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