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法律援助 外国人法律援助的法条( 三 )


此外,根据我国加入或者签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
2、对事项的适用范围,即“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的事项 。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一是需要咨询、代理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教育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项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代理人但需要代理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代理事项;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的代理事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代理事项 。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事项 。
上述范围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 。
具体有那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诉求中公民对下列需求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可以向设在县级司法局、地、市级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讨侵权赔偿的;6、无法履行劳动行为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诉讼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一)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二)案件发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 。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只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 。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 。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 。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经费的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 。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贫困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 。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