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 , 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 , 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 并进行审核 。
3、打印表簿:打印户口迁移证 , 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属注销的无需打印) 。在迁出(注销)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注明迁出(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 , 收缴迁出(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 。
居民转迁户口分为四大类 , 即有合法固定住所类、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引进的人才、亲属投靠类 。如果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材料规定 , 公安机关一概不得拒绝办理 。户口迁移落户只收相关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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