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太原出台新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将有专项资金支持!(附文件原文)( 三 )
(二)奖励补助
1.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
按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 , 对被评估确定等级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给予奖励 , 一级博物馆奖励100万元/年;二级博物馆奖励50万元/年;三级博物馆奖励30万元/年 。
如级别发生变动或撤销 , 则依照变动后的级别奖励或取消奖励 。
2.文物藏品定级奖励
对非国有博物馆完成法人财产确权的备案藏品 , 按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 经专家评估确定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 一级文物奖励5000元/件(套)、二级文物奖励2000元/件(套)、三级文物奖励1000元/件(套) 。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市文物局设立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组 , 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请
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应当按照属地原则 , 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集、审核、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 ,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估等方式 , 对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申请资金补助等事项进行评审认定 。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批
市文物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
第十条专项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对所报专项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 , 会同市文物局下达并拨付专项资金 。
第十一条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 不再重复资助 。
第十二条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申报、咨询、评审论证、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必要费用以及基础性工作经费等 , 在专项资金年度部门预算安排额度不超过3%的比例以内据实核定支付 , 由市文物局按规定安排使用 。
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要认真落实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 ,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 , 认真落实专项资金有关规定 , 规范档案资料留存 , 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到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
第十四条市文物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 ,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 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 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市财政局选择重点项目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到以后年度资金分配中 。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 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 ,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 超标使用专项资金 , 造成资金风险和损失浪费的 ,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 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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