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 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 ,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 , 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 , 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 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 , 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 , 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 , 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 , 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 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 , 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 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 , 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7. 户口本分户该怎么写申请书 原发布者:诶渗碳趴
【户口簿申请怎么写】篇一:户籍分户申请书分户申请书xxx派出所:本人xxx , 男 , xx年xx月xx日生 , xx文化 。身份证号码:xxx , 户籍所在地为xxx , 农业(城镇)户口 , 户主为本人父亲xxx ,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 另有家庭成员x名 , 分别是:本人母亲xxx , 身份证号码:xxxxxxxx;本人奶奶xxx ,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本人妻子xxx ,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本人女儿(儿子)xxx ,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鉴于本人现已结婚成家并已有小孩 , 经济已独立 , 加之四代同堂 , 不同时代的人生活习惯、消费观念等难免存在代沟 , 不利于家庭和谐 。经与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 , 同意本人(xxx)及本人妻子(xxx)和女儿(xxx)从原户中分出 , 另行立户 , 户主为本人 , 特向贵所提出分户申请 , 落户仍在xxxxxxx 。敬请批准予以分户为谢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