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 对法律援助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监督 。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 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 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 承办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 , 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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