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 诉讼费 、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向第三方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当事先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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