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对账单怎么写( 三 )


从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分析,民间借贷相较于借款合同存在以下几点特殊之处:
1、强调借款的交付 。借款合同是诺诚合同,一般签订即生效,接下来的问题是合同履行的问题,如果履行不能,则追究违约责任;而民间借贷则为实践合同,强调借款的交付,如果没有交付,则认为没有借贷事实 。
2、强调借款交付的确切数额 。不同于借款合同仅凭合同约定就认定借款数额,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为准 。常见的情形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该部分利息视为不在借款数额之内 。
3、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法的精髓在于意思自治,强调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间借贷案件则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最重要之处是体现在约定的利息不允许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
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中,应特别注重对借款事实的审查 。由于目前的社会纷繁复杂,因为各种原因而欠债的情况很多,加之各种“专业人士”的介入,使得原先很多非法的借款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我们办案过程中查明借款事实的难度也不断增大 。
参考资料来源: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相较于借款合同的几点特殊之处

借款对账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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