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设备带“病”运转;3)、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5)、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1)、临时用电施工方案;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3)、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4)、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定记录表;5)、电工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至少一次 。
三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要求 第十三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六条 每台电器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电器开关直接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
第十七条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 。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 。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
第十八条 配电箱、开关箱油脂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中 。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
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十九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
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二十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
固定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
第二十二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二十三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第二十四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 。
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二十五条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遇到配电箱内存在灰尘、混凝土等杂物,电工必须及时清理 。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容易引发触电事故的木质配电箱 。第二十七条 遇到雷电、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施工现场作业区域应关闭总供电源 。
四 供、配电线路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宜按照“三相五线制”要求设置供电线路,遇到外接电源技术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按照“三相四线制”布置施工用电系统 。第二十九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共用同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 。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作保护接地 。第三十条 线路与构筑物、道路的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架设 。
第三十一条 现场线路、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现场条件做好防雷击保护 。第三十二条 现场使用的线路必须通过马路或在场内有可能被施工机械碾压的,必须对线路进行埋设或者作穿管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