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报告怎么写( 五 )


4.关于法律学习报告怎么写啊 谁有资料 帮帮忙自参加法律本科学业的学习后,我作为对法律有着深深热爱的一员,对法律知识有了全面系统的认识和体会 。在这里,我首先要感谢尊敬的老师们为我们创造了难得的学习机会,感谢他们在我学习期间对我的精心教导 。整个学习的过程是艰苦的,因为我们要克服工作上,生活上的压力来不断地补充知识上的欠缺,但回过头来看看,自己在掌握专业知识后无论是理论水平还是办案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又是值得欣慰的 。回顾整个学习的过程,总体都是在理论知识与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下进行的,这使得我对老师所教授的知识都能比较轻松的理解,印象也比较深刻 。总结学习期间的所得,我认为收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通过对民法原理及民法法律体系的学习,使我对民法大的原则和民法所体现出的公平和正义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
原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经过全面系统的学习,对法律的理解不是很透彻 。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人进行学习和研究,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是完全靠自己对一个专业问题的理解进行,因而有一定的局限性,对问题的理解也容易出现出现偏差,经过系统学习之后,我发现原来模糊的问题逐渐清晰明了起来,逻辑思维能力在也学习过程中得到了提高,法的博大和精髓给了我深刻的启发,使得我在工作过程中更加进一步思索如何把公平和正义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把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对案件的把握上,活学活用,理论知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
二、通过边实践边学习,及时地把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件中,使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起来,提高了办案质量 。
我所从事的工作与企业和职工的利益都是悉悉相关的,做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的都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比较难的问题,而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往往又与我们国家的整个改革进程联系在一起,处理不好,不及时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尤其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职工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我高质量地裁决案件的要求也不断增加 。为此,我在学习过程中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汇总,抓住机会向老师请教,从而更加认识到在企业和个人的根本利益产生矛盾中,必须依法规范进行,否则的话很难让双方体会到法律的严肃性 。
三、通过学习,使我更坚定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在工作上严格要求自己,坚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更好的服务于民 。
总之,通过这次全面、系统地学习,让我对所学法律事务知识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吸取了很多有用的知识,对平时所用到的法律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指导我走出了许多原来理解上的误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标尺,严格处理好仲裁案件,把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件中,真正成为一个学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人 。
5.有关消费者权益法调查报告 怎么写 有范文 吗/2004-2/200512121436461463.htm
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此条规定,要求消费者首先要证明所购商品、产品存在缺陷,还要就该缺陷与致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之后方可由生产者就免责事由举证 。而如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及因果关系,对于消费者具有一定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如何界定“不合理的危险”,或者证明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均难以确定,必须借助权威的鉴定结论 。这就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如原告闫治武诉被告高丽、李永春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被告销售的芦荟产品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属于保健食品 。原告主张其为缺陷产品,但无法证实;如进行鉴定,一则难以找到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二则鉴定费用较高,诉讼成本甚至高于原告期待利益;其三难以确定鉴定样品(原告所购产品已全部食用,被告提供的新批次的样品,原告又不予认可) 。此外,原告还要对于自身病情加重与服用芦荟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这就面临和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同样的困境 。另一个对于消费者十分不利的规定,就是最高院对于缺陷产品举证责任中,要求的是由产品生产者举证,而不是要求销售者举证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消费者选择的被告是销售者(为方便诉讼,原告多选择销售者),那么,即使是免责事由,被告也不须举证,举证责任全部由原告承担 。如闫治武一案中,原告选择的被告是芦荟产品的销售者,而生产者是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原告起诉生产者存在较大不便,起诉销售者又难以令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陷入两难境地 。所以笔者建议能否将产品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同时分配给销售者和生产者,以便消费者维权 。4、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没有统一的案由,法律关系相互重叠、交错,在审理中缺少统一的执法尺度,造成个案审理存在较大差异 。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没有专门的案由,因此消费者在立案时,多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客运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案由主张权利 。案由不同,审理时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也不同,必然带来执法尺度的不同,造成各个案件在审理时存在一定差异 。如原告闫治武诉被告李永春、张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闫治武原患有天疱疮,后听信被告张丽的宣传,误以为完美牌芦荟产品具有医疗效用,遂购买了由被告李永春销售的芦荟产品(保健产品)2700余元 。但闫治武的病情没有得到控制反而加重,后至南京住院治疗花费5000余元治愈 。原告以芦荟产品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如依原告诉之本意,须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举证,其难以逾越的障碍即是证明因果关系 。因闫治武最初主张因服用芦荟产品造成自身疾病的加重,须承担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但其购买、服用的芦荟产品品种繁多、批次不同,且已没有可供进行鉴定的剩余样品;同时,鉴定机构的确定也成为难题,鉴定费用的承担亦增加讼累;即使以上问题顺利解决,该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亦难以预料 。因此,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则原告胜诉的希望极为渺茫 。但是,我们在审理时发现被告在推销和宣传时存在欺诈行为,遂向原告行使了释明权,告知可按照消费者权益纠纷主张权利 。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消法双倍返还购货款 。我院遂将审理重点转移到查明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和夸大宣传的欺诈行为上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我院以被告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违反消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