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
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 , 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 , 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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