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 。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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