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 ,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 , 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 ,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
3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 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 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
3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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