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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