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如果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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