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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