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
- 常见疾病预防 03岁常见疾病预防
- 汽车运用与新能源创业班 新能源汽车如何创业
- 预防诈骗 预防诈骗小知识
- 预防手足口病手抄报 预防手足口病手抄报内容
- 预防接种妈妈课堂 预防接种妈妈课堂开场白怎么写
- 江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码
- 预防沙眼 预防沙眼的措施有哪些
- 天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
- 预防接种知识讲座 预防接种知识讲座计划
- 预防病毒手抄报内容 预防病毒手抄报内容 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