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 。第七条 鼓励前条规定以外的人员自愿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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