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决定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
法律援助电话号码是多少?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是
- 法律援助和律师 法律援助和律师哪个办事快
- 萧山法律援助中心 萧山法律援助中心上班时间
- 宝鸡的法律援助 宝鸡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单
- 法律援助材料费 法律援助材料费谁出
- 张江法律援助中心 张江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 法律援助绍兴 浙江绍兴法律援助服务平台
- 沈阳法律援助铁西 沈阳铁西人民***咨询电话
-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经济困难证明吗
- 长安镇法律援助 长安镇法律援助中心在哪里
- 江西法律援助 江西法律援助免费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