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法典 贵州民法典实施工作机制( 三 )


以下内容皆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为什么说是买家的错?
因为买家是知道男子父亲卖自制酸菜是违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的,然后才去下单购买,收到货之后,排名时间就找男子父亲要求赔偿了,这种行为已经是属于敲诈勒索了 。而且再说了,男子父亲是老年人,肯定是不会懂《食品安全法》这些,老人卖自制酸菜也就是为了补贴一点家用,又不是说做成一个企业 。这个买家还这样去搞人家老人,我是真的看不过去,人穷志不短,这句话应该送给这个买家,人可以穷,但是不能穷的没志气,不然会穷一辈子 。
2.男子父亲有错吗?这一千块要给吗?
男子父亲肯定有错的,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的确是明确规定了不能销售三无产品 。但这条法律不一定符合男子父亲的这种情况,因为男子父亲并没有注册公司生产酸菜,也没有申请品牌 。当然,具体解释权,还要交给专业人士来评判的,但可以肯定的是,男子父亲的行为肯定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 。但这一千块,如果男子父亲可以证明买家是已知不合法的情况下购买的商品,那根据我国较新的《民法典》,男子父亲就可以不赔偿 。
总的来说,这件事肯定是买家的错啊,因为买家是在知道男子父亲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还去购买要求赔偿 。人家男子父亲五六十岁,不懂《食品安全法》是很正常的,你一个懂的人不但不提醒,还借此敲诈别人,肯定是他的错啊 。
2021年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较新)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较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较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