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立先|丛立先 谢轶: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七 )


(一)纯剧本式剧本杀中的侵权类型
纯剧本式剧本杀完全以剧本为中心 , 主要涉及的侵权对象是剧本 。 对剧本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基本都与复制有关 , 包括不改变署名的复制和改变署名的复制 。 不改变署名的完全复制剧本即盗版 , 具体来看 , 售卖盗版剧本杀实体剧本的行为侵害了剧本杀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 若售卖的是电子剧本还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 同时 , 改变署名的复制剧本行为 , 属于一种低级抄袭剽窃行为 。 抄袭剽窃是一种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的行为 , 包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低级抄袭和以采取改头换面的方式将他人作品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高级”抄袭 。 剽窃纯剧本式剧本杀剧本 , 不标示原作者 , 将其他人标为作者的行为 , 侵害了剧本杀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和复制权 。 如果将他人未发表的剧本“窃为己有”并公之于众 , 会侵害原作者的发表权 。 如果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 , 加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表达 , 将改编自他人作品的成果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予以发表 , 则侵害了原作者的改编权 。 另外剽窃随着行为人使用剧本方式的拓展 , 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等“传播类”权利均有可能受到侵害 。 因为传播行为不改变作品的呈现方式 , 能够成为剽窃行为的组成环节 , 也是其获得非法收益的主要渠道 。
(二)实景剧本杀中的侵权类型
与纯剧本式剧本杀相比 , 实景剧本杀创作具有复杂性 。 作为多种作品元素汇融的综合性作品 , 实景剧本杀创作过程中整合了多种要素资源 , 在整体构成作品的情况下 , 满足作品要件的要素构成了作品集合 , 所以实景剧本杀存在对多种类型作品的借鉴、复制或改编情形 , 有可能涉及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 实景剧本杀著作权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类 。
一是整体设计的剽窃侵权 。 由于剧本杀产业的同质化竞争日趋白热化 , 模仿与抄袭业内成功的剧本杀整体场景成为个别商家快速获客的路径 。 主要表现为现实场景设计开发的剽窃侵权 , 易出现在主题和具体场景照搬开发者的开发设计方面 , 如剧情故事、场景布置、角色关系、台词对话、解谜情节、道具等方面与开发者的独创设计高度雷同 。
二是“换皮”侵权 。 “换皮”现象之前多见于网络游戏 。 “换皮游戏”是指对原游戏的核心玩法、具体规则、情节设置等进行高度相似的模仿或完全照搬 , 而仅将原游戏美术设计、文学表达、背景音效进行替换而制作成的一类游戏 。 实景剧本杀的“换皮”现象与网络游戏类似 , 如侵权行为人将剧本杀中场景、人物、故事背景、美术风格、音乐氛围从唐朝改到清朝 , 但对原剧本杀中的核心诡计、实质玩法、剧情设置等进行高度相似地模仿或原样照搬 。 不同主题剧本杀独创性的规则、玩法构成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 未经权利人许可 , 对剧本杀内容特定的规则、玩法、情节的抄袭行为将构成侵害复制权或改编权的行为 。
三是侵害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现在网络直播盛行 , 未经剧本杀开发者授权 , 擅自开展实景剧本杀的线上网络直播会侵害剧本杀开发者的广播权 。 而未经权利人许可 , 向公众提供交互式点播的实景剧本杀内容 , 则涉及侵犯剧本杀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四是未获得授权的演绎行为 。 剧本杀开发者在创作背景音乐和视频时有可能会改编、翻译、整理、汇编已公开发表的作品 , 应当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 , 并支付报酬 , 未获得许可则可能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