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体系 美国法律体系框架( 八 )


三、遵守先例原则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其重要特点就是存在判例法 。所谓判例法,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产生于法官的判决,即可以从法官判决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 。法官判决不仅是根据制定法,也具有宣示法律原则、解释制定法的作用 。因此,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实行“遵守先例”的原则 。法官的判决不仅适用于所判决的案件本身,而且成为一种先例 。法官们在判决时,都要考虑所有的判例,其中不仅包括遵守上级***的所有判决,也要遵守他们自己***先前的判决 。因此,一个判决一旦做出,这个判决就对做出判决的法官本人也有了约束力 。当然,先例并非绝对不能改变,但应该有“明显的理由” 。但是,在先例面前,法官们也仍然有他们的主动性,因为在同样的问题上,总会存在可供法官挑选的许多相互冲突的先例 。尤其是联邦较高***,可以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来撤消它不再愿意遵循的先前的判例 。如1954年,由沃伦担任首席法官的较高***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的判决,就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裁决隔离使用教育设施的作法本身即为不平等 。
四、法官的挑选和任命中的政治与法官的“政治中立”原则
由于联邦***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两党主要是通过影响对法官的任命来影响司法过程 。根据法治原则,司法系统应严守公正、中立的准则,超越于党派政治之上,但“实际上在选择较高***或联邦***法官时,政党倾向或司法哲学是其中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总统曾经试图通过任命有本党背景的法官改变联邦较高***法官的党派构成,目的就是使之更有利于“新政”的实施 。后来,尽管对司法任命的非政治化作了努力,使司法决策更多来自法官个人而非党派倾向,但是“法官并未完全摆脱政治性考虑,他们仍然和行政、立法机关中的重要政治人物保持着松散的联系,他们必须依靠政党的立法者为其制定预算” 。
在各州,州***法官的挑选办法有较大差别,大多数州实行选举产生的办法,而选举又有党派选举和超党派选举之分 。
具体情况如下:在党派选举中产生法官的有13个州;实行超党派选举的10个州;有4个州由州议会选举产生;由州长任命的有7个州;另外有16个州实行功绩制 。
但是,法官不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也不论他在担任法官之前有何党派背景,不论曾经担任过什么公职,一旦成为法官,他就不得再参与党派活动,而应保持“政治中立” 。因此,行政首脑(总统和州长)实际上不可能控制由他们任命的法官 。例如,1952年,较高***在“杨斯顿钢铁和钢管公司诉索耶案”中拒绝了杜鲁门总统接管钢铁厂的理由,裁决总统的接管违反宪法,而当时的较高***九名法官中,五名是由罗斯福总统任命,四名是由杜鲁门总统任命的 。又如,尼克松总统在他的任期内有机会任命了四位较高***的法官,其中包括首席法官沃伦·伯格,然而,正是这个包括四名由尼克松本人任命的法官的较高***,在“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中全体一致通过,拒绝了尼克松所提出的理由,裁决尼克松总统应该交出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贾沃斯基所要求的录音带 。而播放这些录音带揭露了尼克松曾参与掩盖水门事件,导致尼克松面临必然被弹劾的结局,他因而只好选择辞职 。这一事件说明,“通过法官的任命来控制较高***是极为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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