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 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 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

文章插图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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