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顽固分子实施刑事惩处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二 )


不可否认的是,两岸尚未实现统一增加了对“***”顽固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难度 。但国家决不会任由“***”顽固分子逍遥法外,必定千方百计调动各种行政司法资源将“***”分子缉拿归案 。对在逃境外、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缺席审判,且不受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的“缺席审判程序”,经较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依据刑法第 88 条关于“追诉期限的延长”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一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顽固分子将遭到终身刑事追责,即使逃到天涯海角,都无法逃脱国家法律的制裁!“***”顽固分子视两岸和平为儿戏,置人民福祉于不顾,弃民族大义如敝履,认贼作父,死不悔改,对他们依法实施刑事惩处,必定为海内外中华儿女所翘首期盼、拍手称快!
(作者:尹宝虎,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