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在双流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成都市居住证》(非双流户籍到双流区居住务工的成都市户籍务工人员可提供在双流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与双流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双流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2017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成都市连续12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2017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双流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6.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申请其它年级入学须提交子女在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
三、申请登记
5月的工作日,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属镇(街道)指定的登记点采集信息做好登记工作 。
四、安排原则
各镇(街道)按照“统筹安排、免试入学”的原则安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冬升、西航港、九江等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镇(街道),将统筹安排到邻近镇(街道)公办学校或区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 。
五、信息公布
1.6月9日前,以短信形式告知审查合格、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
2.7月20日,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到所属镇(街道)领取《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
六、报到时间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相应学校报到注册 。
咨询电话:85830810、85830519 。
特此公告 。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
2017年4月10日
成华区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成府发〔2015〕40号),以及成都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6〕2号)等法律、文件的精神,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为切实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成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
本实施细则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成华区居住、在本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务工就业的非本市中心城区户籍人员 。
二、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办负责全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
(二)区教育局负责全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督促;印制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负责统筹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持有的户籍证明、《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采集、统计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 。各派出所负责按要求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不含中心城区之间的人户分离人员、区(市)县域内的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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