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感言 民法典感言怎么写(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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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毕业于一个很著名的法学院 , 法律专业和律师职业是我义无反顾的选择 。非常后悔的是上学的时候没有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 , 自感学艺不精 , 心惊胆战的开始了“法律实践” 。
工作的我反而爱思考法律是什么 , 法律是较低标准的道德 , 是具有强制性的一堆社会规范 。我自己是一个制度崇拜者 , 相信在科学合理的规范下 , 社会才会有序发展 , 所以在上学的时候 , 听到“以德制国”很有些不解 。
上学的时候 , 老跟着自己的老师嚷嚷中国的法律是多么多么的不完善不健全 , 一翻书本 , 厚厚的法国民法典 , 浩如烟海的美国判例 , 动不动就在论文里的结尾写“立法建议” , 呵呵 。中国法律是不健全不完善 , 法律空白需要填补 , 法律制度需要完善 , 法律条文需要修改 , 可是中国是多么迫切的需要高素质的法律实践者啊 , 只有制定法和实践法同时发展才是正确的 。
一直在关注“法大弑师案”和“邓玉娇案” 。我自己的专业不是刑法 , 工作后也没有和刑事案子打过过多的交道 , 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规和原理我是理解的 。前两天从网上看到北精某检察院说付成励不能够成自首 , “他的行为不具备从轻的情节” , 而付成励却表示 , 他在杀死程春明教授后 , 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 。对此 , 检方认为 , 付成励拨打电话自首 , 是为了躲避法律的惩罚 , 为了寻求从轻处理 , 并不是“认罪”的态度 , 所以不宜从轻判处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 刑法什么时候说为了犯罪嫌疑人为了“从轻处罚”的自首就不是自首了?自首是“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 , 也就是说***认为是自首但亦可不从轻判决 , 但是该认定自首的若不认定 , 那不成笑话了吗?总之 , 我真的不希望付成励师弟年轻鲜活的生命这样逝去 。
“邓玉娇案”刚开始的时候 , 根据当时通报的事实 , 邓某的***行为显而易见 , 对于这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 , 就没有防卫过当一说 , 邓玉娇就是正当防卫 , 无罪释放 。可是 , 当不能操纵法律的时候(因为这个实在太明显了) , 便来操纵事实 , 邓玉娇还是“防卫过当”了 。
再看看律师行业 , 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年轻律师 , 开着奔驰宝马的大律师 , 法官与律师等等 , 还真是光怪陆离啊 。合伙人、大律师是个是什么概念呢?就是能拉来大项目、大标的案子的律师 , 他们有着深厚的社会关系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 , 很多大律师可能早就不做业务了 。中国不同于美国 , 赚钱的不是诉讼律师而是非诉律师 , 很多非诉讼律师只要拉来项目就可以了 , 业务自有助理来做 。
天下文章一大抄 ,  看你会抄不会抄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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