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务员 法律公务员好不好考( 二 )


不法侵害之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 。正确认定不法侵害的着手和终止,对于判断正当防卫是否适时具有重大意义 。凡是违反防卫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 事前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尚
未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没有现实地发生,因此其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
2. 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的所谓防卫 。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以后,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的,属于不法行为 。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二、防卫过当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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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
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
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 。
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的根据,这一规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