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几年( 二 )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 。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几年

文章插图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排名章 总则排名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 。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第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