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法规题库( 六 )


4.9.2.3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9.2.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4.9.2.5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4.9.2.6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4.9.2.7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4.9.2.8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
4.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4.10.1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4.10.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
4.10.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
4.1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4.11.1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4.11.2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
4.11.3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
4.11.4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
4.12消防档案
4.12.1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
4.12.2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2.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4.12.2.2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12.2.3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4.12.2.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
4.12.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4.12.3.1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4.12.3.2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4.12.3.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12.3.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12.3.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4.12.3.6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4.12.3.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4.12.3.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
4.12.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4.12.4.1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4.12.4.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4.12.4.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4.12.4.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12.4.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12.4.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4.12.4.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4.12.4.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4.12.4.9火灾情况记录;
4.12.4.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
五、消防安全措施
5.1通则
5.1.1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
5.1.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
5.1.3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较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