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男户主死后,财产继承权归谁?( 二 )


更为典型事例即《先令券书》所载先后嫁过三次,最后还是守寡的老妪朱凌 。这宗家庭财产分割案例完全是在老妪朱凌的掌握下完成的 , 老妪朱凌在遗嘱条款的制定上扮演了主要角色 。从老妪在券书中有那么大的发言权,在此后的遗嘱执行过程中又发挥那么大的作用可以看出,汉代女性对遗产的分配还享有一定的决断权 。
东汉灵帝光和元年(178)建的“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也反映了这一事实,此例中的徐氏也是寡居 , 并掌管家庭财产的分配大权 。由此可见,当一个家庭中的丈夫已故的情况下,作为母亲的女性则取代父亲的家长地位,获得家庭财产的支配大权 。
这一点可以看作是对“夫死从子”说的现实否定 。正如黄嫣梨所分析的:寡母的财产权“可视为在儒家‘孝’的特殊文化逻辑下 , 排除了或削弱了‘男尊女卑’的一般文化原则 。”高世喻也曾指出:“‘从子’作为‘三从’之一 , 只是一种规范女性总体地位的大原则,而尊母则是实际贯彻始终的统治观念与普遍风气 。”

汉代男户主死后,财产继承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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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妇女财产支配权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儒家思想观念仅仅是一种理想预设,而非现实生活本身 。
以上分析启发我们动态地看待女性的家庭财产权力与社会地位的变化 。但不可否认的是女性的财产权无疑居于同辈男性之后,就此而言 , 这无疑是汉代法律对“男尊女卑”观念的维护 。从而说明,汉代法律规范中的性别秩序仍然以血缘伦理与宗法原则为价值核心 。毫无疑问,汉代女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财产权,为其现实生活带来了一定保障 。
【汉代男户主死后,财产继承权归谁?】《先令券书》中的妪通过利用她的特权,重新分配家庭财产,从而保证了子孙们对她权威地位的认可和服从 。